哪些情形不得提出离婚诉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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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虽然法律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当事人自主决定离婚的权利,但为了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,维护军婚等特殊婚姻状况的婚姻稳定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对此提出了如下限制性规定。

  

  对于丈夫来说,如果符合以下三种特定情况之一,他无权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:

  

  1.妻子怀孕;

  

  2. 自妻子分娩之日起一年内;

  

  3.妻子采取措施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。

  

  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或者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受理男方离婚申请的,不适用上述条件。

  

  对于“确需同意男方离婚请求”的具体认定标准,可参考司法实践案例,具体处理方式取决于双方的实际情况。

  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82条规定,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怀孕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;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。

  

  图29

  

  2. 离婚诉讼中是否需要调解?

  

  在拟定的离婚诉讼程序中,需要进行调解,但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不接受这种方式。

  

  调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,被各级司法机关广泛采用。

  

  即使原告在起诉前已经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社区组织寻求调解帮助,在正式立案后,国家司法机关仍然应当再次启动调解程序。

  

 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,调解不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唯一手段,但是是必要的步骤之一,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受到强制调解的要求。

  

  开展离婚当事人调解工作,必须坚持自愿与合法并重的原则。

  

  换言之,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是决定是否接受调解、达成何种调解协议的基础;同时,任何可能的调解结果都必须建立在充分说明利弊、沟通协调的基础上,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同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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